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七號
受處分人北祥交通有限公司即異議人設臺北縣代表人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稽違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GB-四二0號大營貨車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遭警舉發「經丈量長五˙四公尺乘寬二˙五公尺乘高一˙一公尺乘一˙五加空車重五˙一噸等於二七˙三七五噸,減二一噸,等於超載六˙三七五噸」,而經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決應處罰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九千元,惟警方丈量之長、寬、高均為貨車車斗外框,車斗內實際容積與其有明顯差異,故丈量外框計算容積即屬錯誤,況該車當時係載運廢棄物,容積比重絕未達一˙五倍,警方以之計算,亦屬不當。再該車為領用一般貨車牌照車輛,並非領用「砂石標示車」牌照,依法超載之取締應以過磅為要件,不得以丈量為依據,為此不服該處分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北詳交通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因超載,而經逕行舉發等情,有桃園縣警察局桃警行交第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張附卷可參。異議人陳稱該車係運載廢棄物,非砂石云云。然查獲當時該車係運載滿車之土方,而經警方攔檢,以測量外框方式計算裝載貨物之容積,再乘以一˙五比重,發現重量超過貨車核定之總重量,而予以取締等情,業據查獲當時之警員丙○○、甲○○到庭證述綦詳。而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第四點、取締砂石車超載工作專精講習講義第五點規定,超載認定可以丈量方式為之,砂石之比重係以一˙五計算。並非僅能以過磅方式測量是否超載。雖警方取締當時,係測量外框,而非內框,惟異議人亦陳稱:如以運載砂石之比重計算,該車一定超載,不須另行測量貨車內容之長寬高等語。是取締當時該車係運載土方,並有超載之違規事實,甚為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九千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