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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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七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因該新型專利事件曾由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並向經濟部訴願,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停止審判,惟本件業由經濟部訴願駁回確定在案,並有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0八九七三0號訴願決定書及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函附卷足稽,則本件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自應開始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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