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法官胡森田
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傳喚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參││台││臺│4│││││5││害│期月││中│偵6│中│上7│││││執6││兵│徒│5│地│緝4│高│2│9│同│上│9│維2││役│刑││檢│8│分│訴1│││││0││罪│││署││院│││││不得上訴│1│├──┼──┼────┼─┼─────┼─┼───┼────┼─┼───┼────┼──┤│強│有柒││台││臺│4│││││5││制│期月││中│偵6│中│上7│││││執6││罪│徒│78│地│緝4│高│2│9│同│上│6│維2│││刑││檢│8│分│訴1│││││0│││││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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