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3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5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美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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