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相對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捌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