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張文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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