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六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壹佰壹拾玖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緩字第二四一六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VCD光碟一百十九片(聲請書上誤載為一百四十九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送資料、扣押物品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盜版光碟一百十九片(聲請書上誤載為一百四十九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