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乙○○
2樓被告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五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在案,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份附卷可證。惟原告二人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係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始送達於本院,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收狀章一枚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渠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