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有變更之必要,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遵照經濟部95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5024020140號函示,提請第15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由中央信託局局長修正為中央信託局總經理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