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68號
原 告 陳祺暐
訴訟代理人 林國澧
被 告 楊書瑜
被 告 鄭文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