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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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張嘉芸
被   告  賴秋霖林昆龍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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