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張嘉芸
被 告 賴秋霖 即 林昆龍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105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