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新豐
訴訟代理人  陳國丞
被   告  王永隆
       林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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