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原智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原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麗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25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麗珍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物及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LOUIS
VUTTONMALLER」應更正為「LOUISVUITTONMALLETIER」外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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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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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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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仿冒「LV」商標之皮夾│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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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金(未扣案)│新臺幣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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