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巳○○
辰○○被告丑○○
鐘 黃秋桂 乙○○黃興春寅○○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午○○
黃四堂 黃番王 黃開進 黃番王 黃金陽黃 番王 黃玉貴 黃番王 黃陳蟬 黃番王?
黃四序 黃番王卯○○ 黃寬福 辛○○黃寬福子○○黃寬福壬○○黃寬福丁○○黃寬福丙○○黃寬福戊○○黃寬福庚○○黃寬福己○○黃寬福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撤銷。
理由
一、本院之前以另案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訴訟法律關係,該案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的先決問題,而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裁定命在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已經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一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