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林學晴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