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張淑華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