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22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小字第22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29日下午4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89元,及其中新臺幣49,807
元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除信用卡約定利率年息超過15%部分以外
,其餘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交
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至原告超過年息15%以上之利息請求,因兩造
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明定適用年息15%計息,且並未約定原
告訂約後可自行機動調升利率,故原告自行調升年息2%之
行為係屬無效,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
如主文第2項所示。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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