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73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路○○○號
、嘉義縣○○鄉○○村○○街○○巷○○弄○○號,有被告之戶籍
謄本及其提出之書狀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