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壹捌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後淨重為0.187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43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詳偵卷第16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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