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 盧勁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桂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9,17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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