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救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即 上訴人
  相 對 人 乙○○
  即被上訴人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四0號),聲請人
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聲請人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訴外人何足有提出刑事告訴,目前在
偵查中,如能證明確有其事,則本件上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聲請人提出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完畢通知清單三紙、查封筆錄二紙以為釋明,且聲請人確有多
件類似案件(聲請人均辯稱係遭人偽造有價證券,盜用印章)遭追償,在本院繫
屬中,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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