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三二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施勝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設於台中市○○區○○里○鄰○○路○○○號
十四樓之二,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銘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鄭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