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 張簡 廷尉債務人 張簡佳芸 債務人 張簡文傑 債務人 張簡文豪 兼上列四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綉珍 債務人張 簡志偉 債務人張 簡富豪 即張 簡志祥
一、債務人 張簡廷尉 、張簡佳芸、張簡文傑、張簡文豪、潘綉珍、 張簡志偉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簡仁胡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張簡富豪 即 張簡志祥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簡廷尉、│自民國101年│至民國102年│按年利率5.036%│││65133│張簡佳芸、│10月01日起│06月25日止│計算之利息│││元│張簡文傑、├──────┼──────┼───────┤│││張簡文豪、│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36%││││潘綉珍、張│06月26日起││計算之利息││││簡志偉、張│││││││簡富豪即張│││││││簡志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簡廷尉、│自民國101年│至民國102年│按年利率0.5036│││65133│張簡佳芸、│11月02日起│05月0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元│張簡文傑、├──────┼──────┼───────┤│││張簡文豪、│自民國102年│至民國102年│按年利率1.0072││││潘綉珍、張│05月02日起│06月25日止│%計算之違約金││││簡志偉、張├──────┼──────┼───────┤│││簡富豪即張│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72││││簡志祥│06月26日起││%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