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蘇育瑩 被告 歐陽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