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故買贓物案件,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部分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則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併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