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4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裁判案由:妨害自由主文甲○○連續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