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戊○○乙○○被告丙○○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佰 肆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邀同被告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陸佰柒拾貳萬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付利息,每月逐期攤還,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全部清償完畢,期間內如有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者,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丙○○僅繳本息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未給付本息,依約系爭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丙○○尚欠本金陸佰肆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丙○○給付無效,本利迄未清償,被告己○○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丙○○連帶負同一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及放款債務資料查詢單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丙○○方面:
壹、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略稱:八十四年間,其與被告己○○約定,其對原告所負之系爭債務由己○○承受之,並將其為擔保系爭債務而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以買賣之方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己○○所指定訴外人 黃寶華 即己○○之配偶,雖系爭債務借款人之名義尚未變更,惟原告仍應基於道義向己○○夫婦求償。
參、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房屋買賣移轉契約公證書、契稅繳款書、承諾書各一份為證。
丙、被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前述被告丙○○約同被告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還之事實,為被告丙○○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所提之借據、約定書及放款債務資料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己○○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庭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雖被告丙○○以:其與原告之債務,業經其與被告己○○約定,由被告己○○承擔,且其已將供抵押擔保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己○○所指定之訴外人即己○○之配偶黃寶華,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房屋買賣移轉契約公證書、契稅繳款書、承諾書一份為證,惟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三百零一條訂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抗辯之事實縱使為真,惟其與丙○○間之協議,未為原告所承認,業經原告到庭所陳明,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是被告丙○○與被告己○○間,縱有如被告丙○○所陳之債務承擔約定存在,然該債務承擔契約既未經原告承認,依前述規定,被告丙○○自不得以其與被告己○○間之債務承擔契約對抗原告,被告丙○○辯稱:其與己○○就系爭債務有債務承擔契約,原告依道義應向被告己○○夫妻求償,其得拒絕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陸佰肆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