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96號原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查本件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本件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本件聲明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3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647元;共計尚應補繳4萬6941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