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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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乙○○與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丁○○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鎮○○段第357、37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占用各地號土地之面積(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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