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間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印文│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刑法第217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犯罪日期│94年9月7日│93年7月23日│93年2月14日│94年7月23日│93年8月30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175號│95年度偵緝字第347號│95年度偵緝字第347號│95年度偵緝字第347號│95年度偵緝字第34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5年度簡字第91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95度訴字第1266號│95度訴字第1266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6年2月6日│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96年2月6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917號│95年度上訴字第2275號│95度訴字第1266號│95度訴字第1266號│96年度台上字第2760號││決├────┼─────────────┼─────────────┼─────────────┼─────────────┼─────────────┤││確定日期│95年8月7日│96年2月6日│96年1月8日│96年1月8日│96年5月1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