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54號
原   告  蔡淑芬
       林雅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
被   告  陳建發
       傅振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3月30日
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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