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謝文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對債
務人即相對人全部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
經鴻光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今聲請人
查知債務人即相對人戶籍已設籍於大園區戶政事務所,且無
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之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2份、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乙份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
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路○○○號(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
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