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芳村 、李晴
  玥即 李唐照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
  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08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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