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01號
原 告 鴻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送達代收人 鄭羽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浩洋 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