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174號
原 告 周斧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華倫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
判費;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
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狀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為何
,應提出後附證物之補正狀,就主張之原因事實逐項說明,
併附繕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須繳裁判
費1,000元,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