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29號
上 訴 人  李幸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綺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萬壹仟
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伍佰玖拾捌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李璁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