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塗能韜 間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萬1,44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