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9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張雅雯 (原名 張羽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4日上
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茲因被告已遷
出國外,故請原告於7日內對被告為海外公示送達後,檢陳新聞
紙及收據至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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