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龐華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列印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