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1號聲請人見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洪品源 即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洪品源即甲○○」。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