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1號原告 畢福鬢 上列原告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李錦恩 現應受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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