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指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私文書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惟查被告業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三樓住處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依照首開法文,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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