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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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應更正為「::票號為AY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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