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
丁○○乙○○丙○○己○○庚○○辛○○戊○○被告癸○○
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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