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99號
原告 黃環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
被告 洪建榮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春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99號
原告 黃環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
被告 洪建榮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