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99號

原告 黃環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

被告 洪建榮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葉春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