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宜
       康玉冰
被   告  吳心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心宜起訴時籍設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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