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𣱣寶被告 何健雄
蔡宗信 阮通杰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李偵福高群超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915、9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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