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