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刑事背信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亦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原審依照首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維持,原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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