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特力屋公司右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特力屋公司「侵占」及「毀損」,惟查刑法侵占及毀損罪均無處罰法人之明文,特力屋公司自無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是本件上訴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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